4月14日,青海省玉树县发生7.1级强烈地震,地震灾区急需大量食品和药品。当前有必要制订企业进行实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奉献爱心。
2008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2008年12月31日,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之所以临时出台上述实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被视同销售货物而征收增值税。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以无偿捐赠为名,进行商业性交易。但是,这种规定也限制了真正为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等实行的纯公益性捐赠行为。
笔者建议,删除上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其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款中,并增加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组织或法定程序鉴定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捐赠行为,一律按照规定确认为当期的产品销售收入,同时明确虚假公益性捐赠行为适用《税收征管法》处罚条款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