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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非居民、无住所、外籍、华侨概念辨析

2019-09-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由于这次修法的动作较大,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因此,对于一些基础的概念有必要厘清,以免混淆。
  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籍公民,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典型的居民个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是居住时间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个人,他们在境内无住所,但如果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条件,那么其判定为居民个人。
  从定义可见,居民个人包括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是全面的,也就是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是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简单粗暴的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直接全面征税,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非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既无住所又不居住,一般指临时短期来华工作外籍个人;
  二是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居住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
  无住所个人包括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如何界定这个年数,实施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当然,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并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名词,本文仅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成为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因此,外籍个人将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身份作为判断其纳税义务和税收待遇的标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籍个人有可能同时适用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较为复杂。
  五、华侨
  对于华侨身份的界定,不是税法决定的。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华侨虽然已经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是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属于外籍个人,更不能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可能没有住所,属于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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