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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政策房”税收政策之营业税与房产税

2010-04-1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扶持发展廉租保障性住房建设、盘活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原税收政策回放:税法规定,企业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税率分别为5%和1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现统一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税[2000]125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将其具体含义明确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新税收政策规定: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要点解析:财税[2008]24号文件重申了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政策,同时对廉租住房免税条件进行了限制。一是免税对象仅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二是租金要按政府规定价格;三是出租对象仅限于规定的保障对象。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而且,从政策内容可以看出,财税[2008]24号文件是对财税[2000]125号文件的补充,即财税[2000]125号文件关于“公有住房”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未做变动仍继续执行。

  财税[2008]24号文件在财税[2000]12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再减半,在政策执行上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此项政策只适用于“个人住房”出租;二是无论住房出租后是否用于居住,都可以适用此政策;三是该政策的适用对出租价格无限制。财税[2008]24号文件首次明确,对“非个人”出租住房(并且用于居住),房产税同样适用4%的税率,但营业税适用税率应仍为5%;如果不是用于居住,营业税和房产税适用税率则分别为5%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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