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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2010-04-0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建筑、修缮、
    
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组。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8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文件的下发日期是。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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