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做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我国经济迅速腾飞,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是由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三部分构成的。李实,岳希明在对全国城镇和农村的不同收入人群组的收入份额进行分析时发现,全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表现为低收入人群收入状况的恶化,而是表现为高收入人群收入超高速增长。他们在对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比例的变化作进一步考察时发现,全国高收入人群比例的上升主要来自于城镇,而不是农村。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入手,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一、城镇各阶层居民收入分配总体状况
根据现行的统计口径,全国城镇居民收入按收入等级分为最低(10%),低(10%)、中等偏下(20%)、中等(20%)、中等偏上(20%)、高(10%)和最高(10%)七级,本项目在研究分析时,为了和北京市城镇居民收入的五等分法相对比,将最低收入户(10%)和低收入户(10%)调整为低收入户(20%),高收入户(10%)和最高收入户(10%)调整为高收入户(20%)。这样全国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户分,就分为调整后的低收入户(20%)、中低收入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高收入户(20%)、高收入户(20%)5组,本文正是在划分5组收入户的基础上对我国城镇居民各阶层的收入分配进行分析的。文中选取的分析数据是从1994-2007年间的数据。
1994~2007年,全国各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各收入户由低到高排序,分别增加了3.03倍、3.62倍、4.00倍、4.42倍和5.53倍。在5组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增加最少,高收入户增加最多。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可支配收入之比呈逐年扩大趋势,从1994年的3.02倍扩大到2007年的5.51倍;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收入之差也从1994年的3557元扩大到24099元。与此同时,1994~2007年间全国城镇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可支配总收入中平均占有36.70%的份额:而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有9.13%的份额,相差27. 57个百分点。而且,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94年的32.72%上升到2007年的40.83%;而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较高收入户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却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从1994年的10.85%.15.14%.18.49%和22.80%下降到2007年的9.13%、12.34%、16.70%和22.72%.各收入户由低到高排序,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8.90%、10.39%、11.26%.12.11%和14.06%,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各阶层居民收入分配总体呈现四个特征:城镇各阶层居民收入逐年增加;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在快速扩大: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最快:收入越来越向少数高收入群体聚集。
二、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结构
(一)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变化
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由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组成,其中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属于初次分配范畴,转移性收入属于再分配范畴。
1995~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收入,余下依次来源于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全国城镇居民各项收入来源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虽略有波动,但总体来看,工薪收入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从1 995年的79.22%下降到2007年的68.65%;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则呈上升趋势,分别由1995年的1.71%、2.10%和16.97%上升到2007年的6.31%、2.33%和22.70%.
但从2002~2007年看,全国城镇居民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呈下降趋势,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呈上升趋势。从增长率看,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2.26%. 23.17%、27.89%和11.06%.其中,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在四项收入中最快,分别超出了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15.63个百分点、4.72个百分点和16.83个百分点。
2002~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80%以上来自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三项,三项收入的占比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2002~2007年,三项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依次为33.37%. 28.04%和16.14%,三项收入高速增长的势头明显。
从城镇居民总收入来源变化可以看出,工薪收入仍是城镇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已呈多元化的趋势: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总收入中虽然占比最小,但增长最快;在财产性收入中,无论是占比还是增长率,最快的当属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两项收入。
(二)城镇不同阶层居民收入来源变化
城镇各阶层居民收入来源的构成情况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总收入相同,主要来源于工薪收入,余下依次是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全国城镇各收入阶层收入来源构成中,1995-2∞7年间工薪性收入占各收入户家庭总收入比重在70%~75%之间,各收入户工薪性收入比重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经营性收入占各收入户家庭总收入比重在3%~6%之间,各收入户经营性收入比重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在1%~4%之间,除高低收入户外,其他收入户财产性收入占比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转移性收入占各收入户家庭总收入比重在20%~23%之间,各收入户转移性收入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2~2007年间各收入户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年平均增长率看,低、较高和高收入户财产性收入分别为17.34%. 29.14%和34.33%,不仅高于经营性收入,更高于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而较低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虽然略低于经营性收入,但高于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07年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低收入户最低,仅为1.10%,高收入户最高,为3.82%.两者相差2.72个百分点。也就是说,高收入户财产性收入比重是低收入户的3.47倍。
2002~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各收入户财产性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其中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各收入户均呈下降趋势:股息与红利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除较低收入户呈下降趋势外,其他各收入户均呈上升趋势:出租房屋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除低收入户外,其他收入户均呈上升趋势。从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占各收入户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比重看,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从各收入户看,财产性收入的高速增长,主要源于股息与红利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的高速增长,收入户从低到高排序,两项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0.22%和16.73%、16.40%和20.11%.27.45%和18.98%.30.35%和33. 33%、40. 32%和35.47%.
从城镇不同阶层居民收入来源变化可以看出,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年平均占比在各收入户的差别不大,经营性收入年平均占比低收入户高于高收入户,财产性收入年平均占比高收入户远高于低收入户;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5组收入户均呈上升趋势:收入越高,财产性收入的增幅越大。总之,财产性收入在向少数高收入群体集中,财产性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越来越显著。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看法
(一)基于收入向高收入群体聚集,以及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长迅猛的现状,近期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是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会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矛盾,破坏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还会影响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导致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下降。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节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工具之一,对矫正和补充市场分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工具中,个人所得税是其中的主力军,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物业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担当的任务更为艰巨。在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并呈现继续扩大趋势的情况下,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做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上。
(二)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围绕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展
“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是: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应是组织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双重职能并重;其次,在一国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有优势地位: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是综合所得税制,并实行家庭申报制度:最后,现代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得到广泛、综合的运用,税务部门具有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正是因为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具有上述特征,个人所得税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才能达到调节高收入群体、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但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终极目标。因此,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围绕这一终极目标去设计方案,以避免付出过多的改革成本。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应过多依赖现实的税收环境,而应积极进取,大胆推进
有些人将我国近期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和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等作为个人所得税不具备“彻底”改革的借口,表面上看这些想法是符合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但这种对现实状况过于依赖的想法,会削弱在税制改革进程中所应具备的积极进取的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所设定的目标模式不应过多依赖现实环境,而应该在税收实践中努力创造达到目标模式所应具备的条件,只有这样,我们的改革才能快速推进,才能取得成效。与此同时,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也会在改革中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四)针对财产性收入在向少数高收入群体集中,财产性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重点,应从主要对工薪收入的调节,转向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的调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说,政府将创造条件增加居民的收入。这不仅意味着政府希望居民改变单纯依靠劳动参与经济的运行方式,还意味着财产性收入将成为居民收入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财产性收入的提出,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居民的收入水平,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而加入到中等收入群体当中,有助于居民收入“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但另一方面,财产性收入是衍生性收入,受益人拥有财产量的大小,是其获得财产性收入多寡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高收入群体拥有的财产多,其从中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也会多,从而形成财产差距过大与收入差距过大的恶性循环的关系,出现“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这不仅会进一步拉大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还会造成新一代公民竞争起点的不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是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而不是让少数人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因此,为防止财产性收入在短期内向少数高收入群体高度聚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重点,应从主要对工薪收入的调节,转向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的调节。
(五)针对出租房屋收入在居民财产性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现实情况,应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
对居民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十分明确,但由于出租房屋存在税源零星分散、收入隐蔽性强、出租者纳税意识弱和征收成本高等多种原因,各地在征税中存在税收执法程度宽严不一的问题,这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加剧了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一方面可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为物业税、遗产税的开征,做好基础信息的准备工作,为财产监控体系的建立夯实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可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