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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卖房“送”:涉税分析之增值税

2019-06-24 文章来源:叶传飞 信息提供: 青岛普惠安永税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营销手段上比较灵活,买房送“家具”、“家家电”、“汽车”等;为了扩大影响,只要进到售楼处来就有各种礼品“粽子”、“月饼”等。这里面有“税”的问题的需要关注。
  政策依据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政策解析1
  此处不是“无偿”,因为有个前提是“买房”。如果是无偿,就是说房地产企业不卖房也赠送。这个显然不符合事实,就是卖房才赠送的。因此,此处不能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应税率。
  政策解析2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房产的收入和家电的收入要分别核算,且按照不同的税率申报。其实,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填列的位置也是不同的。
  政策依据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3
  依据上面的条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是不动产,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不需要也不应该按照一个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4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4
  列举和分析了这样多的条文,再来看山东国税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九条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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