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新《会计法》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变化

2005-12-1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将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对规范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法定规定,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依法理财,特别要掌握有变化的几人方面。现谈谈个人体会。

一、立法宗旨发生变化
新《会计法》立法宗旨强调“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改变了原《会计法》强调的“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这个立法宗旨,这主要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不完全取决于会计人员,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单位负责人。为此,国家要求会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必须对会计行为依法加以规范。

二、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变化
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原《会计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变化,体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理念,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这一条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三、会计核算规定由粗向细的变化
(一) 新《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等更正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如此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分析原因,一是防止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人为地造假帐;二是加大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更正帐簿等事项的关注力度;三是明确责任、便于违法后的量刑。
(二) 新《会计法》第十八条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问题,明确要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主要一是与1993年颁布的“两则两制”的规定相吻合;二是为了突出法定性。
(三) 新《会计法》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主要针对目前企业普遍做假帐的方式方法予以归纳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四、会计监督强调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变化
原《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实行监督;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点,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方向,即从人治走向法治。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1) 记帐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 单位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做到朴素监督、相互制约;(3) 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4) 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这一点原《会计法》没有规定,而新《会计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 新《会计法》中将“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单独作为第三十七条予以明确。在“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中,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三)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原《会计法》对此没有规定,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体现了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新要求。
五、法律责任方面的变化
新《会计法》在以下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 明确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 明确增加了会计核算管理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为了便于量刑处罚,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对会计核算管理中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单独作为一项,体现了新《会计法》对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有利于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 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原《会计法》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只是原则上给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承担刑事责任。新《会计法》不仅要求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增加了经济处罚的内容,而且相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有利于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量刑,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