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有时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7)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7)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2.《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一十四条,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释义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二、税收政策
(一)一般规定:均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财税〔2014〕116号 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例1. A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B公司,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
A应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20万元,可按5年分期(4万/年)计入应税所得。
A每年应确认应税所得4万;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第1年至第5年分别为104万、108万、112万、116万、120万;应按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办理各年度汇缴。
(二)特定情形:可选不视同销售。
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间交换。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均不确认所得。
符合条件的资产收购。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选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处理案例
例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于2018年12月5日以一批商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6万元;另收到乙公司补价10万元。甲公司换入非专利技术的原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万元)
1. 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借:无形资产 106
银行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税务处理:已按公允价模式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 假设不具有商业实质。
借:无形资产 86
银行存款 10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税务处理:甲企业未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
汇缴填报:A105010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均为100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80万,“纳税调整金额”-80万。
A105000表“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调增金额”均为100万;“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调减金额”80万。
甲公司取得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86万,纳税调整后,其计税基础为106万。如甲公司取得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计税基础应减去进项税额。
例3. 接例2,假设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换出库存商品应确认收益2万元=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0*(1-80/100)。(单位:万元)
借:无形资产 88
银行存款 10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2
税务处理:甲公司未全部确认收入及所得,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98万(100-2),视同销售成本80万。
汇缴填报:A101010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2万。
A105010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98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80万,“纳税调整金额”-80万。
A105000表“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调增金额”均为98万;“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调减金额”均为80万。
甲公司取得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88万,纳税调整后,其计税基础应为106万。如甲公司取得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计税基础应减去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