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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企业走逃,下游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9-05-09 文章来源:明税 信息提供:明税 浏览次数:
  案例介绍
  上游企业走逃,下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最近,广东省开平市某电子公司遇到了这个问题。
  由于其上游企业走逃,开平市某电子公司遇到了麻烦:从走逃企业取得了36份增值税进项发票,涉及256万元销售额、43万税款,这些税款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得知上游企业走逃的消息,公司财务人员不知道涉及税款还能不能作进项抵扣,遂谨慎地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申请重新确认抵扣增值税税额。
  没过多久,这家电子公司便收到回复:“经核实,你们公司取得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规定,允许继续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此消息让该公司负责人既意外又欢喜,感叹“税务部门的工作真是高效,执法真是公正”。
  明税观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对走逃(失联)企业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监管的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对应属期开具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上述案例中开平市某电子公司取得上游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但是经过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无违规现象,因此允许其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如果此公司尚未进行进项抵扣,则需要等待税务机关核实后才能进行进项抵扣,对其缴纳增值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对税收征管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对存在真实业务的企业仍然会存在误伤。因此,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即使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也要保存所有证据,向税务机关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被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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