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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大杂烩

2019-04-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俗话说,“无鱼不成席”,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厦门)渔业博览会暨水产养殖展览会将于2019年4月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届时来自世界各地的虾蟹鱼参将为海鲜爱好者奉上一场顶级饕餮盛宴。
  在品鉴帝王蟹、大龙虾、海胆、三文鱼等各地名鲜之前,先来尝一尝小编特意为您特别定制的这一道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大杂烩吧~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增值税
  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个人所得税
  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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