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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专题0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1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02-19 文章来源:税海涛声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一些网友询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财税13号文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按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其实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既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的是不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两者不能混淆。
  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次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很清晰、很明确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承前所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更不存在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至于合伙企业中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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