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采用何种税务处理取决于交易额度大小和股权性交易大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下仅选取企业合并部分内容)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举个例子来说:境内法人公司A,吸收合并境内的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所在地成立A的分公司。B历年累计亏损-500万元,如果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公司A吸收合并境内的亏损法人公司B后,可以弥补B历年累计亏损-500万元;如果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即使公司A吸收合并境内的亏损法人公司B,也不能弥补B历年累计亏损。
从弥补亏损的角度来看,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上是一种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从而使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重组业务都能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合并时,有两种选择,一种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另一种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选择其中任一,都可享受以下政策: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从弥补亏损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合适的,但是也要注意企业是否满足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以及注意弥补亏损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