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二)账务处理简析
1.直接搬迁补偿款财务处理
直接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建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2.间接搬迁补偿款财务处理
间接搬迁补偿款是指,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