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统借统还业务,统借方取得取得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现将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扣除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特别规定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统借统还的定义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判断统借统还业务主体是否属于集团,最直接、最有效、最简单的辨别办法就是看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比如《河北国税解答全面推开营改增的26个有关政策问题》第二十一条,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
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与贷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划拨借款,向贷款企业收取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税的三项条件。
企业集团内的统借方与贷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划拨借款,向借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水平,企业集团通过财务公司从事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才能免征增值税。
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普通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互相借贷款业务需要按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贷款方收取利息不能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均系关联企业,但并非所有关联企业就一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普通关联企业尤其是单纯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淆。
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主要是审核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纳税人享受统借统还业务收入利息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时,企业集团须有《企业集团登记证》,否则,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
另外,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将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纳税人需要高度关注。
3.统借方取得取得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统借统还"归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免税",即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统借方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也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
4.统贷方凭统借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 统贷方在接受贷款服务支付利息时,应向统借方索取发票,统借方也应开具发票。
总结: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吉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从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收到统借统还利息100万元。四川吉祥有限公司如何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本案吉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从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收到统借统还利息100万元,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川吉祥有限公司以吉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取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