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也称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在营改增之前如果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出的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纳税人开出的分割单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出的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具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例如,A汽车修理厂和B宾馆共同租用C物业公司厂房,A和B没有单独电表,C物业公司对供电公司支付电费,然后转售给A和B。假如某年某月,C物业公司对供电公司支付电费30万元,按分割单分配,A负担电费15万元,B负担电费10万元,其余C本身负担电费5万元。
营改增之前按照冀国税函〔2013〕161号文件规定,C物业公司收到A和B电费后开具分割单,A和B根据分割单可以在税前扣除。
营改增之后按照冀国税函〔2013〕161号文件规定,C物业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收到A和B电费后开具分割单,A和B根据分割单记账,但不能在税前扣除。
自2018年7月1日后,根据28号公告规定,C物业公司收到A和B电费后开具分割单,A和B根据分割单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C物业公司开具给A汽车修理厂和B宾馆分割单时,要附上支出给供电公司电费发票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地址、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分割原因,并在分割单上加盖单位的印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