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时,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了前期费用,代付了部分工资,并购置了部分办公用品,发票开具单位均为母公司,母公司支付时将该类费用挂账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待子公司成立后,子公司计入费用,并挂账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一段时间后,母公司决定将前期代付的费用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该事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可否妥善解决?
一、税务风险
子公司职工薪酬可以由母公司垫付,成本计入子公司,需公司出具人员划转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前期费用及购置的资产发票开具单位为母公司,若直接计入子公司,发票上不合规,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风险。
解决方案:1、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确认费用。存在问题:母公司一般纳税人,16%税率,之前开具的费用及资产发票为3%、6%、17%的税票,进项不能完全覆盖销项税,会无故多缴流转税,且无正当名目开具发票。
2、签订分摊协议,证明该类费用为母子公司共同承担。依据不充分,以上费用实际不必分摊,均为单独支付费用,税务部门可能会不认可该做法,不予税前扣除。
二、资本确认时产生的问题
子公司将应付母公司的款项最后转为资本,该事项可分为两种情况:
1、转入资本公积。属于债务豁免,需出具股东会决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入实收资本。属于债转股,需要股东会和工商部门的认可,并需提供依据:债转股合同;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验资报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建议:前期费用及资产计入母公司账并做母公司费用处理,无任何法律风险。后期需要代子公司支付的,直接以投资款的名义打钱给子公司,子公司自行采购付款。
参考法律条例:
1、以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实物出资的增值税纳税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