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或审查修改合同时,违约条款是必然要重点审查的条款,因为这是所有重要条款的保障条款。在违约条款中,一般都要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那合同违约金或赔偿金条款设计成按照合同销售量或额的比例还是直接约定具体违约金金额?
条款一:"甲方(销售方)未能按照合同向乙方(采购方)交付货物的,按照合同销售额(200万元)10%支付违约金。"
条款二:"甲方(销售方)未能按照合同向乙方(采购方)交付货物的,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以上两个关于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您选择哪一个?
1、从违约金金额来看,第一条款中违约金是销售额的10%,就是20万元与第二条款中直接约定了20万元违约金,金额一样。
2、从保障合同履行的法律价值上来看,基于高额的违约金,交易主体一般都不会随意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保障合同履行的法律价值都一样。
但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如果销售方违约了,以上两个条款的效果就不一样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金额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加,第一个条款就属于此种情况;若其金额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影响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第二个条款就属于此种情况。
总之,从违约金金额和法律价值上来看,第一条款和第二个条款无差别,但从税务角度来看,第二条款比第一条款税收利益价值更大。因此,建议采用第二个条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要跟合同销售量、销售额挂钩,能够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