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一直处于固定资产的在建,12月为了试验在建固定资产的功能,试制一批产品,发生制造成本30万元,当月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58.5万元。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如果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1604 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即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核算有两种方法:
1.通过"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1)该公司在试运行所生产的产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300 000
贷:在建工程 30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30万元。
2.不通过"库存商品"核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即该公司在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585 000
贷:在建工程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为销售货物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为转让财产收入。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该公司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企差异
如果企业采取第一种会计处理办法,即通过"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则会计制度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利润表中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一致。但如果企业采取第二种会计处理办法,即不通过"库存商品"核算,而是直接冲减"在建工程",则属于会计上未确认收入,利润表中的收入小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属于纳税调整事项,应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调增金额50万元,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调减金额30万元。已达到会计制度与纳税申报表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