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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欠护士、教师等节日一个优惠

2018-07-20 文章来源:贺飞跃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鼓励特定行业、照顾特定群体设立节日
  (一)国际行业性节日
  1.护士节
  国际护士节是每年的5月12日,是为纪念现代护理学科的创始人弗洛伦斯·南丁格尔于1912年设立的节日。其基本宗旨是倡导、继承和弘扬南丁格尔不畏艰险、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勇于献身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行业性节日和特定群体节日
  2.教师节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我国的教师节,肯定教师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教师们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职业常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建立教师节,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的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重、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全社会关心教育事业,有利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3.全国助残日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1991年开始进行。全国助残日是中国残疾人节日。 
  (三)国务院确定的行业性节日
  4.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2016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函〔2016〕194号,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30日设立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5.记者节
  200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国记协《关于确定"记者节"具体日期的请示》,同意将中国记协的成立日11月8日定为记者节。 
  6.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函[2018]80号文件,自2018年起,将每年农历秋分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是我国首个在国家层面专门为农民设立的节日。 
  二、特定行业和特定群体应享有个税优惠
  为了鼓励特定行业和照顾特定群体,设立节日,不仅仅是精神安慰,也应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配套优惠。给特定行业和特定群体个税优惠,也有利于扭转当前畸形的社会风气,让全社会敬慕教育和科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如果对这些特定行业和特定群体不给予配套个人所得税优惠,设立这些节日就没有实际意义,还不如取消。
  笔者建议:对国际性行业节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行业性节日和特定群体节日,应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给予配套优惠。对特定行业和特定群体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减税优惠。比如对持有护士证的个人从事护理工作取得劳动所得给予一定比例减税优惠,对持有教师证的个人从事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工作取得劳动所得给予一定比例减税优惠,对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人取得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给予大幅减税优惠。
  笔者建议:对国务院设立的行业性节日,应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给予配套优惠,对特定行业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减税优惠。对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取得的劳动所得给予一定比例减税优惠,对持有记者证的个人从事新闻工作取得劳动所得给予一定比例减税优惠,对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取得的经营所得给予免税优惠。 
  7月28日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请大家转载、转发,为护士、教师、残疾人、科技工作者、记者、农民争取个税优惠,扭转当前畸形的社会风气,形成全社会敬慕教育和科技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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