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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必备知识点都整理在这~

2018-07-19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 信息提供: 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同时开征,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由"费"改"税",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转移。
  案例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应税大气污染物
  2018年5月,某企业有一个排放口,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20千克、一氧化碳50千克、氯气10千克和一般性粉尘100千克,假设该企业所在地的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5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解答:
  1.根据《环境保护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气和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16.7千克、0.34千克、4千克。
  2.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数:20/0.95=21.05千克
  一氧化碳的污染当量数:50/16.7=2.99千克
  氯气的污染当量数:10/0.34=29.41千克       
  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数:100/4=25千克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氯气(29.41)>一般性粉尘(25) >二氧化硫(21.05)>一氧化碳(2.99)  
  4.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氯气应纳税额:29.41×1.2=35.29元
  一般性粉尘应纳税额:25×1.2=30元  
  二氧化硫应纳税额:21.05×1.2=25.26元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
  Tips:应税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计税方式和大气污染物类似,不过要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需要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案例二:应税固体废物
  2018年5月,某煤炭企业产生煤矸石500吨,其中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处置100吨,综合利用煤矸石1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计算该企业5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解答:
  该煤炭企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处置的煤矸石,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综合利用的煤矸石,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因此,煤矸石应缴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500-100-100)×5=1500元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
  案例三:应税噪声
  2018年5月,某企业同时在A、B两处进行施工,A处施工点边界白天有三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4-6分贝、超标7-9分贝,夜间有一处噪声超标为超标1-3分贝。B处施工点沿边界长度20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4-6分贝,声源超标10天。计算该企业5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适用税额为350元/月,超标4-6分贝适用税额为700元/月,超标7-9分贝适用税额为1400元/月。)
  解答:
  1.A施工点边界白天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即超标7-9分贝,计算应纳税额;白天、夜间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因此,A施工点应纳税额=1400 350=1750元。
  2.B施工点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B施工点应纳税额=(350 700)/2=525元
  3.该企业有A、B两处施工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
  该企业应纳环境税=1750 525=2275元。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热点问题
  一、居民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垃圾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解答: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居民个人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哪些污染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解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
  三、怎样区分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解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不需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但是,如果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或者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四、某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是否会对污水中的全部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解答:不是全部征税的。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
  五、汽车尾气污染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解答:由于汽车尾气污染属于机动车流动污染源,因此,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六、请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解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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