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作为一个从事税收业务的工作者,于29日晚在中国人大网上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建议一:将第六条第(一)"减除费用六万元"修改为"九万六千元";
主要是考虑制定政策应具有前瞻性,法律又不能变化太频繁,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在目前经济情况下已属较低,但将减除费用一下提高太多也不现实,其中也涉及不少的问题,但我认为提高到7000-8000元还是可行的,因此我建议全年减除费用九万六千元,即每月8000元。
建议二: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考虑税金及附加和一些合理支出是正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所以我建议在抵扣项目中增加税金、其他合理支出项目。
二、建议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修改为"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主要考虑既然规定汇算清缴,就要一视同仁,不管是否该补交或退税,这样既可以避免征纳风险,也可以对黑色或灰色收入起到遏制作用。
三、建议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此建议是和建议三相对应的。
四、建议五: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第一档的所得级次,修改为"1 不超过60000元的 3;2 超过60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主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即对高收入者实行高税负,但目前对于高收入者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调节收入作用,诸如上市公司高管出现一元年薪、不领工资的现象,由于有持股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股票分红免税,这些高管凭自己的持股或股权转让起到了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由此也更应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同时也让这部分人也是大部分人享受改革红利。因此,我建议综合所得第一档税率级次,修改为"不超过60000元的税率3%"。
建议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注1中的减除费用六万元修改为"减除费用九万六千元"。
此建议是基于建议一将"减除费用六万元"修改为"九万六千元"的建议。
五、建议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作部分修改:"1 不超过60000元的 5";"2 超过60000元至14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14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主要考虑到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及与综合所得税负的平衡,我建议了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第一档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
建议八: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余额。"
此建议是与建议二相对应的。
六、建议九: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和2018年度汇算清缴。"
主要考虑:新的税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行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那么就应该将2018年度经营所得的汇算进行分段计算税款,并按新税率进行汇算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我提出了增加适用2018年度汇算清缴的建议。
抛砖引玉,同时我也希望大家积极参与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讨论、交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为立法机关献计献策,也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谋划。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