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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涉税问题思考

2018-07-03 文章来源:张钦光 信息提供:财税干货铺 浏览次数:
  "冬天是虫,夏天是草,冬虫夏草是个宝"。冬虫夏草简称虫草,是冬季真菌寄生于虫草蛾幼虫体内,到了夏季发育而成,虫夏草因此得名。
  要弄清冬虫夏草的问题,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冬虫夏草,避免出现概念混淆,同时,厘清了冬虫夏草的涉税问题,其他类似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中国是全世界冬虫夏草的主要产地,主要分布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海拔在3000~5000米的高海拔地区。目前市场上说的冬虫草只特指产于中国西藏、青海省的冬虫夏草。任何其他名称的虫草,如北虫草、蛹虫草、虫草花、北冬虫草都不属于冬虫草,属于混淆概念。
  其中有一种名为"北冬虫夏草"的植物,因为与冬虫夏草的名字极其相似,经常被误认为是相同的东西,实则有天大差别。
  "北冬虫夏草"就是一种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有列举,即被认定为"蔬菜";而"冬虫夏草"是草和虫的结合体,最新版的《中国药典》将其定义为"麦角菌科真菌冬虫夏草菌,寄生在蝙蝠蛾科昆虫幼虫上的子座和幼虫尸体的干燥复合体"属于植物,但不属于"蔬菜"注释所列目录。
  北冬虫夏草是人工养殖,两个月内就可以长成;而冬虫夏草只能野生生长,需要2-3年的生长期。
  我看到有"专家"解读说冬虫夏草属于蔬菜,符合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属于没有分清"冬虫夏草"和"北冬虫夏草"的区别,被误导了,所以做出了错误的解读。
  冬虫夏草的身份认定及有关增值税政策的思考
  身份认定一: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么?
  冬虫夏草分为有鲜、干之分。这两种冬虫夏草的身份是不一样的。
  新鲜的冬虫夏草是指含水量60%-80%不等的、近期采挖的尚未风晒干的虫草,需要真空冷冻短期(3-6个月)存放,即未进行深度加工的冬虫夏草。
  干的冬虫夏草指的是成品冬虫夏草,生产过程中需对冬虫夏草进行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以上定义,新鲜的冬虫夏草属于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未经深加工,属于初级产品,因此属于农业产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于2012年7月1日作废的一个文件《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47号)规定:
  "...
  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
  因此,成品冬虫夏草属于工业品,不属于农产品。
  (注:参考文件作废的原因不是因为规定的内容有问题,而是退税政策有更新,不影响参考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冬虫夏草是否属于农产品,不能一概而论。
  1、新鲜的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税率为10%;
  2、成品冬虫夏草,属于工业品,税率为16%。
  身份认定二:新鲜的冬虫夏草属于免税农产品么?
  财税【1995】52号文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但农产品不一定是免税农产品。
  农产品的税率为10%,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为"免税农产品"。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正版)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纳税人销售新鲜的冬虫夏草,无非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身到地里挖掘的冬虫夏草;
  2、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其他纳税人的冬虫夏草;
  毫无疑问,第2种情况,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冬虫夏草,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因此不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同时,根据"前言"里所述,冬虫夏草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关于蔬菜的范围,流通环节不享受免税政策。
  那问题来了,纳税人销售自身到地里挖掘的野生的冬虫夏草算不算"自产农产品",符不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为了保持谨慎,小编遍查税法规定,多方咨询,均得不到税法意义上"自产"的定义。
  如不能论证挖掘野生农产品是否属于"自产",则其销售就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反之,如果能论证挖掘野生农产品属于"自产",则其销售就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自产农产品"中"自产"的定义指的是农业生产者对"具有所有权的农产品直接从事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的劳动行为?还是可以无视"农产品"原始的的所有权,仅指通过提供对"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从而达到对"农产品"所有权的占有行为?
  譬如冬虫夏草,在或许进山挖掘前,任何人私自挖掘,均属违法行为,此时,冬虫夏草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挖掘季节来临,获得许可的挖掘人缴费进行采挖,挖到的是否可认定为自产?
  有人会以承包山林、矿产等案例来论证只进行劳动取得的成果也认定为自产。然而,这两种行为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承包山林、矿产等,在承包资产的范围内的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都属于承包者,一定时期内,其他人员不享有处置权。
  而冬虫夏草的采挖人,得到的只是一个采挖的机会,对区域内的资产不享有任何独占权,有偶然性。其他的采挖人依然可以进行采挖并取得所有权,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采挖人挖掘的冬虫夏草是到底属于"自产"还是"非自产",我陷入了婶婶的思考。
  属于"自产",我不认同;
  不属于"自产",我怕挨砖!
  这真是冬虫夏草是个宝,涉税问题不好搞!
  税妈,不做鸵鸟,给个明示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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