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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2018-05-04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每日一税 浏览次数:
  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梳理该项政策,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政策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义务时间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以上市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案例解析
  案例:尚小二于2012年3月1日投资100万元成立吉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2018年4月28日经评估作价投资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如意公司")定向增发,尚小二以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定向增发后如意公司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请问尚小二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尚小二以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经评估作价参与如意限公司定向增发,2018年4月28日按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8-100)*20%=300(万元)。【注:评估费、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尚小二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到吉祥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也可在2018年5月15日前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2018年5月16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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