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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肉or鸡肋?增值税、所得税上的统借统还

2018-04-26 文章来源:税灵灵 杨春根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营业税下,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流转税而言,统借统还实质:收了利息不缴税或免税,是个真正税收优惠。
  统借统还政策对于所得税又是什么呢?如统借方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利息,肯定是所得税上的收入,成员企业拿到合法凭据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所得税而言,通过统借统还政策,可能想解决的问题有:
  1.扣除凭证问题。营业税下,因不征收营业税,资金使用方拿不到发票,因此部份地方规定了凭借款合同、协议等允许税前扣除。改征增值税后,作为免税收入,统借方可以开具发票,所以扣除凭证问题已经解决。
  2.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还是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如属于金融企业借款,利率不管高低都可列支。如属于非金融机构借款,则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限制。实际上这方面意义也不大,如果真的符合统借统还政策,资金来源是有规定的,只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所以哪怕不去傍统借统还政策,也能完全符合利率扣除规定。
  3.受不受关联方债资比限制。新所得税法下,总局层面,只对房地产行业作出了统借统还规定,但对统借统还资金,属不属于关联方借款、在计算债资比时是否包括在内,总局没有文件明确。全国大部份地方口径,资金使用方取得的统借统还资金,不能视为金融企业的直接贷款,应该判断为关联方借款。
  综上,对增值税来说,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可解决集团内部分利息重复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企业所得税而言,营改增后,没有太多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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