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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报误区提醒

2018-01-17 文章来源:税务资讯 信息提供:专一网 浏览次数:

  一、预缴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
  根据填报说明可知:利润总额=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因此,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存在勾稽关系。
  补充: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吗?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实际利润额来预缴,既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预缴,也不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该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因此,该栏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三、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小型微利企业要不要去税务机关备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补充: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什么?
  根据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企业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企业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补充:加速折旧适用于哪些行业?
  1、根据财税[2014]75号文,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根据财税[2015]106号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研发费用是否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汇算清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
  因此,研发费用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补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税〔2017〕34号文,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能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八、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当季还是全年累计金额?
  关于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填表数据是当季数还是年初至今累计数,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有不同。
  (一)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季度预缴填报申报表
  如果是查账征收的,季度申报所得税时,申报表上需要填写"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两项。
  "本期金额"就是本季度(本月)的金额;"累计金额"就是本年年初开始累计至本季度(本月)的金额。中途开业的,开始计算盈亏申报所得税时至本季(本月)的累计金额。
  (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季度预缴时填报申报表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季度申报所得税时,申报表上只需填写"累计金额"。
  "累计金额"就是连同本季(本月)金额在内的本年年初累计至当期的累计金额。中途开业的,开始计算盈亏申报所得税时至本季(本月)的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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