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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租金变押金,延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

2017-11-30 文章来源:郝守勇 信息提供:郝老师说会计 浏览次数:

  案例
  我公司在销售化工产品过程中,为了便于客户盛放化工产品,出租给客户一些特大型号的钢瓶,租金117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17万元/1.17*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改变
  若是把收取客户租金变为押金,并单独记账核算,则收取时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7万元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结果
  (1)虽然跟未改变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样,但是延长了纳税时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2)同时延长了收入确认的时间,避免了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第一条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应征增值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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