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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汇总

2017-11-27 文章来源:解税宝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知识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规定条件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税;
  12.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13.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现金补贴不免);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6.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1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9.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1.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3.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4.保险营销员的佣金、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
 

类型
税务处理
(1)展业成本(营销费)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
适用税目:劳务报酬所得
期限: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
应税所得=佣金—展业成本—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25.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

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持股期限≤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1年
暂免个税

 
  知识点: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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