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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退出后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2017-11-17 文章来源:许建国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笔者建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营改增初期出台的一些过渡性征管措施加以明确,以防涉税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废止标志着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为确保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欠缴税款及其涉税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笔者建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营改增初期出台的一些过渡性征管措施加以明确,以防涉税风险。
  一是要明确营改增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向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并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但税款尚未入库的问题。这种情况,实际上已形成营业税的欠税。所以,建议仍由地税机关按照营业税税款清理入库。
  二是要明确营改增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向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税款也未入库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且已实现销售;另一种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预收款性质,但未真正实现销售。不论是何种情况,实质上也已形成欠税。所以,对于这类情况的欠税,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所形成的欠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仍由地税机关负责清理入库,由国税机关负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地税机关仍未能清理入库的税款,自2018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向国税机关提供欠税企业名单及欠税明细,一律由国税机关按照增值税税款入库,并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是要明确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税的问题。建议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论是地税机关还是国税机关,因在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除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外)的,一律交由国税机关,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补缴增值税。
  四是要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的问题。建议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已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因以后发生退款等原因减除营业额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或多缴纳的营业税。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后已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因以后发生退款等原因减除营业额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或多缴纳的增值税。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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