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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产也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2017-08-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专一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厂房一幢,2016年5月份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验收手续于2016年8月份完成,该企业认为:房产税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因此从2016年9月份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该厂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应当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责令该企业补缴2016年6至8月份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因此该企业新建房屋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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