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比较常见的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家使用淘宝提供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向其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淘宝网有关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其已购特定商品进行退换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对此有何规定?财税处理是否有差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政策规定
会计处理规定:企业采取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方式,应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因为企业未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现行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差异分析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方式,会计上从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区分能否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然后分别在发出商品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而税法并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销售方发出商品,购买方收到商品并支付货款,交易即已完成,就应当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待实际发生退货时,再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三、实例解析
例:甲公司是一家电器销售企业,20×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00件电器,单位销售价格为1万元,单位成本为0.6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年10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所购电器。
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电器的退货率约为10%;电器发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
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了售货款。20×2年6月28日,乙公司退货15件,并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简化计算,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在每年末均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已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20×1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20×1年12月1日,发出电器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3)20×1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收账款 117
(4)12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
预计负债 4
(5)所得税会计处理
20×1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4万元,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25%=1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6)税务处理
20×1年,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90万元、销售成本54万元;税务上不考虑企业销售退回的风险,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7)申报表的填报(见表1、表2)
目前,分别有以下两种填报方法。
表1.png
表2.png
2.20×2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20×2年6月28日,发生15台退货,累计应冲减销售收入15万元、销售成本9万元,上年末已分别冲减10万元、6万元,应再分别冲减销售收入5万元、销售成本3万元。
借:库存商品 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主营业务收入 5
预计负债 4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银行存款 17.55
(2)所得税会计处理
20×2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0,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全部冲回。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3)税务处理
20×2年,因销售退回,会计上分别冲减销售收入5万元、销售成本3万元;税务上分别冲减销售收入15万元、销售成本9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9)-(5-3)=4万元。
(4)申报表的填报(有两种填报方法,见表3、表4)
四、注意事项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与此相应,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