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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稽查出白条,企业该如何补救?

2017-07-31 文章来源: 谢华峰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一、只有合法有效的凭据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法凭据包括合法的发票,但是合法的发票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部分凭据。对于一些不属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凭有效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社保费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资产损失、罚款、违约金、折旧与摊销费、特殊行业准备金、捐赠支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加计扣除、分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有的人说,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扣除凭证的相关性与合理性,对合法性没有做出要求,所以真实发生的购销业务即使没有取得到发票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有人却认为扣除凭证除了相关性与合理性,合法性也是必不可少的。
  税收实践中普遍认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这些文件都规定只有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院在审理时也认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说明:《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企业用于记账核算的凭证应是合法、有效的发票。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诉人认为其以"白条收据"入账的支出是合理的实际支出,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白条换开发票可以列支吗?
  若是在税务检查时,税务局一般会给企业一定的时间对账上的"白条"允许换开合法的发票,以降低企业的补税成本。这时企业应珍惜这个机会,对应取得合法发票的赶紧去换开发票。但千万别"病急乱投医",被人忽悠去"买票",这是取得虚开发票,罪更大,税务局盯着还干,胆子也太肥了。最正确的做法是,从原销售方换开发票,基于真实的交易行为,如实补开。
  案例说明:中国税务报2017-02-21发表文章《真实交易下有3500万虚列发票,稽查局竟然这样做!值得深思~》,A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其取得48张外省市苗木采购问题发票,涉及金额3600余万元,存在重大"偷税"嫌疑。检查组根据筛查后的交易信息奔赴顺义、平谷和昌平等地,与当地有关商户、村民核实情况。为确保外调客观真实,检查组采取"空降"形式走访核实,历经半个多月,共制作询问笔录9份,同时说服相关商户、个人换开发票,使有关证据链形成闭环。检查组以证据为基础,成功复原了A公司采购苗木的真实情况:原3610万元问题发票中,有2583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1027万元支出未能证实其真实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综合其他税款、弥补亏损等因素,本案最终查补企业所得税22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1万元。
  三、原销售方愿意换开的可能性有多大?  
  原销售方还在正常开经营的才谈愿意补开发票的事。若原销售方或是注销或是走逃,这票可真的是无法开出了。
  原销售方在当初销售时不开发票,一般有几种可能,一是作账外经营,进销都不在账上反映,二是作未开票销售申报,三是"卖甲开乙"收税点。
  购货方当初购进不索取发票,也有几种可能,一是购销好前未审查销售方的开票资格,未约定好必须提供正式发票;二是贪图便宜,价格上作些让渡,明说不要发票;三是经济纠纷,尾款未付,取不到发票。
  购货方要求原销售方换开正式发票,原销售方第一反应肯定是拒绝的。若原销售方作账外经营的,进项发票也是没有的,一旦换开正式发票,销项提17%,进项为0,增值税是按17%缴纳,所得税也是没成本的,所得税是按25%缴纳,原销售方会找出种种理由不换开发票;若原销售方是"卖甲开乙"收税点,其再换开发票,等于重新作一次销售,也是没有进项和成本,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率合计达42%,也是不可能为购货方换开;若原销售方作未开票销售申报,在购货方提出换开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先冲红再换开正式发票。但"未开具发票"栏出现红字是纳税评估的重点核查对象,有的税务局认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开具发票,表明这笔销售是不须开具发票,在以后也是不允许通过"未开具发票"栏冲红再换开发票。
  四、原销售方不换开,购货方以原销售方的名义找税务局代开可行吗?
  1、以原销售方申请税务代开,换开发票的金额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提供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减轻了资料报送负担。但代开人必须提交由代开人签章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原销售方的名义代开,"金三"系统会自动将代开金额并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评估系统也会比对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启动纳税评估程序。
  所以原销售方是不愿意提供签章过《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给购货方去税局代开。
  2、购货方以某个自然人的名义去税局代开可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由此可见,只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才可以代开发票。像一些大额的购销业务,纳税人通过税局代开或通过代开发票自助终端自行开出的,发票底账系统一旦发现异常就会推送风控部门开展纳税评估,若是发现代开人没有真实业务代开,是要追究虚开增值税发票责任的。
  五、原销售方不愿意换开,税局无法代开,如何取得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原销售方不愿意换开发票,购货方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税局将会派专人负责稽查,对其进行处罚。购货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案例说明:清远某金属公司因向广州某仪器公司购买电子平台秤标准砝码未支付完货款,被广州某仪器公司起诉至清远本地法院。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清远某金属公司需向广州某仪器公司支付33600元。
  日前,清远某金属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某仪器公司,要求广州某仪器公司出具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此时,原案的被告清远某金属公司转眼成为另案的原告。
  经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广州某仪器公司至今仍不能证明已向清远某金属公司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因而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法院判决广州某仪器公司应向原告清远某金属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换开发票跨年度如何入账?
  1、换开的发票是在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期内(通常为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的,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换开的发票在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期后取得,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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