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会计 |
企业所得税税法 |
个人所得税 |
规则 |
会计准则 |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年3号 |
国税发[1999]178号 、财税[2001]157号 |
规定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简要分析 |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依据条款和计划,明确金额; |
▲离职补偿不是任职或者受雇员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 |
▲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
简单归纳 |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
不是工资薪金、不得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但符合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的,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 |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关注是否满足免税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