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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税实务汇总(一)

2017-06-08 文章来源:陈志坚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1.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1)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非独立劳动与独立劳动;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指非独立劳动,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单位员工从事的劳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4)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
  3.误餐补助不征个税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误餐补助不需要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人人都有的误餐补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规定
  5.福利费、困难性补助是否免纳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因生病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8〕155号。
  6、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免征个税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关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其中托儿补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报销。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
  7、不超过标准出差补助免征个税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区分: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发票等凭证报销,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不超过标准部分不征个税。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
  8、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
  9、"五险一金"(含提取)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6〕10号
  10、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发[1999]58号
  11."特殊党费"允许在个税税前扣除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60号
  1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是"税后"书
  (1)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x2%)。
  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13、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如何缴个税!(政策依据、实务分析、例子)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
  实务分析: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
  (1)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小李2017年2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1.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 4000-3500)×20%-555=745(元);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纳税期限:3月15日以前(不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14、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1】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10月支付给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05)/(1-10%)=2661.11(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661.11×10%-105=161.11(元);即相当于公司实际给了员工6161.11元。
  15、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2015年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部分30%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82.45×20%-555=941.49(元);其中30%,即282.45元由单位负担,即相当于公司给了员工12282.45元,其他70%个税由员工自己承担。
  16、年终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张某就职于境内某公司,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拟对其发放当月工资1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则应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
  当月工资10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节税建议: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工资1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54000/12=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
  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1790-6915=4875元。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
  17、年终奖金计算公式一年使用一次
  【例4】案情简介(摘自海南日报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A11版)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
  该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例5】某单位员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某单位员工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某单位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18、年终奖金计算的"坑"
  并举出例子,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按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
  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4390.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19、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辞退甲、乙、丙三名员工:
  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元;
  乙员工已经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0元;
  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0元;
  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年。
  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政策依据:财税〔2001〕157号
  20、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6】老A2016年7月因身体原因提前20个月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杨某一次性补贴120000元。
  则老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1、企业为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应按"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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