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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二)

2017-06-05 文章来源: 北京海淀国税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四、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中关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延伸】酒店业相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酒店将客房床单被罩外送洗衣店清洗,洗衣店提供的清洗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酒店取得的清洗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客人在设在酒店内的独立核算的餐饮企业就餐,直接与酒店结账,酒店给客人开具餐饮费发票后,餐饮企业再与酒店进行结算,并向酒店开具发票,酒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6.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
  (1)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具体农产品范围参照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相应农产品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除蔬菜,猪、牛、羊、鸡、鸭、鹅肉,鸡、鸭、鹅蛋之外其它农产品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相应农产品进项税额。(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前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猪、牛、羊、鸡、鸭、鹅肉,鸡、鸭、鹅蛋,不参与当月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同时也不得凭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
  (3)不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自产农产品,以及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
  (4)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只能选择农产品核定扣除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申报增值税时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
  1.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方式。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扣税凭证(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通过前台扫描认证、自助扫描认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三种方式进行抵扣,其中发票扫描认证为全市通办业务,为减少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建议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通过申报系统上传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待稽核比对通过后方可在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2.关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操作提示。
  (1)在发票勾选时,请关注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勾选的发票将属于当前的所属期。
  (2)确认勾选的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两者中较先发生者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两者中较先发生者为终止时间)。勾选操作窗口期的规定不同于原扫描认证的窗口期,如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进行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于2017年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但同日扫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于2017年3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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