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下发,新一轮简化增值税税制拉开帷幕。自2012年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到去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除了特定的不征税项目以及不列入征税范畴的政府性项目(我国不实行对政府征税,个别国家实行对政府征税)外,均征收增值税。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措施,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将取消13%税率档,由五档(17%、13%、11%、6%、0%)简并成四档(17%、11%、6%、0%)(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官方由于政府工作报告中说了由四档简并成三档,于是都说成如此,但是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0%属于增值税税率中的一档,营改增政策中也同样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虽然简化,但是增值税由于其现行实施政策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等依然比较繁杂,时常容易搞错,因此,在原有整理的基础上,结合新政一叶税舟重新进行整理,以作实务备忘之用。
一、增值税税率
通常所说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也就是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现行增值税没有立法,因此,税率的确定由两个部分组成:增值税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于税率的适用范围,在基本政策规定外,也有特殊性规定,比如本次的税率简并。增值税税率主要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
(一)适用税率为17%
1.销售或者进口除列举的适用税率为11%和0之外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货物或服务虽然主体适用税率为17%,但是在特殊区域或者行为下,按照其他税率执行。笔者叶全华收集到以下几项:(1)水路运输企业中的程租业务、期租业务(主要标志性区别是船舶出租时同时配备操作人员)比照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2)航空运输中的湿租业务(主要标志性区别是飞机出租时同时配备操作人员)比照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的,则按照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4)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 适用6%税率(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上述外卖食品是指企业实质性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即通俗说就是自制食品外卖才适用6%税率,否则按照外购货物的适用税率,即按照兼营规定执行);(5)将飞机、汽车等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的,适用17%税率。(财税〔2016〕140号)
(二)适用税率为11%
1.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
适用11%税率的货物,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列入范围的才适用。这些货物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这些基本上是由原适用13%税率的项目通过平移演变过来。具体包括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表所示《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注明的范围。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国有储备粮食,虽然实行免税政策,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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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货物名称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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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 |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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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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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饲料 |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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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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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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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甲醚 |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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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用盐 |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
2.适用税率为11%的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注意:这里采用的是正列举法,不在列举范围的,不适用)
这里又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服务虽然主体适用税率为11%,但是在特殊区域或者行为下,按照其他税率执行。笔者叶全华收集到以下几项:(1)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主要标志性区别是船舶出租时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其他费用,纯租赁船舶)、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主要标志性区别是飞机出租时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其他费用,纯租赁飞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2)根据经营区域不同,税率不同: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不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按文化体育服务适用6%税率;(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是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仍然需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17%税率缴增值税;(4)出租酒店式公寓时,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5)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中租赁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适用6%税率。(税总2016年第69号公告、财税〔2016〕140号)
(三)适用税率为6%
除了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的列举服务项目以及适用0%的跨境应税行为以外的应税服务。(财税〔2016〕36号)
但是,部分服务虽然主体适用税率为6%,在特殊区域或者行为下,按照其他税率执行。笔者叶全华收集到以下几项:(1)在建筑物、构建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的,适用11%税率;(2)出租酒店式公寓时,如果没有提供配套服务,则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3)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中租赁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只提供会议场地,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按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
(四)适用税率为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税〔2016〕36号)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出口货物或者服务并不是实行完全退税制度,而是与多数国家一样实行按照国家利益至上制定出口退税具体实施政策,比如对于稀缺资源性的货物不但不退税而且需要征税,甚至还要征收出口关税;对于部分不鼓励出口或者不能正确核算退税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出口不退税;对于实行退税的货物或服务,也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适时调整退税率。无论如何变化,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退税率永远不会高于征税率,否则属于政府补贴,收到国际反倾销等反制措施。
【小结】
适用税率为17%与6%的,属于增值税中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最基本税率。不动产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和商品,采用11%基本税率。
适用税率为11%的,属于特殊调节性税率,采用正列举方式,列举之外的一般采用最基本税率,其中11%的货物主要是支持农业和文化教育的产品,11%的服务主要是涉及交通、邮电和不动产领域的项目。
适用税率为0%的,属于向境外(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退税功能的部分区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少量货物和服务虽然属于同一种类,理应适用相同的税率,但是在所谓税负不增的指挥棒下,在特殊区域或者特殊方式下,采用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二、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采用征收率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选择或者适用差额征税办法。
(一)征收率为3%
除以下列列举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项目适用对应的征收率外,其它项目和行为均适用3%的基本征收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部分货物销售行为(如出售符合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等)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这里的征收率依然是3%,而不是2%(笔者叶全华注:相当于减免1%)。
(二)征收率为5%
1.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注意: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有特殊的征免税规定,但征收率一致)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注意:有两个例外】一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减按3%征收率的简易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7号)
【特殊情形】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2)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征收率为3%。但是,如果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笔者一叶税舟注:与适用税率相对应)。
3.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全额纳税的,征收率为3%】(财税〔2016〕47号)
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2016〕47号)
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差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7.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物征收退出舞台。(财税〔2016〕39号)
9.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但没有配套服务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笔者一叶税舟注:与适用税率相对应)。
【小结】
基本征收率为3%。对于不动产销售和租赁及相关有涉及的一些项目作5%的制度性安排。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选择简易差额纳税的,给予高的征收率。酒店式公寓和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要根据是否提供配套服务确认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两种特殊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2)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三、增值税预征率
增值税预征,除了已有的经过审批同意的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根据审批结果,按照一定方法就地进行预征增值税、总机构结算缴纳外,普遍性预征是营改增中的不动产和建筑两大特殊行业,目的是均衡入库税款、预防欠缴税款和平衡地方财政利益。
增值税预征率在政策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营改增后的预征中,有的称为预征率,有的称为征收率,有的称为按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等。虽然有不同的说法,但基本含义是明确的。也希望税总能够统一称谓。
(一)预征率为2%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预征。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相关链接】
(1)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在项目发生地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预征率为3%
1.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在项目发生地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2017年第11号)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都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预售时,预售发票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正式销售时,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向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选择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注意:与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规定有区别),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预征。
(3)在同一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的,不就地预征。
(三)预征率为5%
1.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除其他个人外发生转让的,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相关链接】
(1)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纳税申报。
(2)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全额预缴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纳税人转让除自建以外取得的不动产,按照差额预缴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住房之外的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除其他个人之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预征率为1.5%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小结】
预征是一种特殊的政策安排。
1.纳税人转让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除其他个人外的纳税人发生转让的,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均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意:这里对于附加税费实行随征,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财税〔2016〕74号 )
4.特殊情形可以经通知暂缓预缴。对于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不属于征税范围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目前,对部分存在争议的是否征增值税项目进行了部分政策明确的,笔者一叶税舟收集到的有: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通俗说,就是企业取得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财〔2016〕140号)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没有持有到到期的,则征税。(税〔2016〕140号)
3.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2016年第86号公告)
总之,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是复杂的,特别是税率差的存在的导致了虚开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幸好已经开始进入简化时代,希望尽快实现增值税立法,变得简明扼要。笔者一叶税舟始终认为:
只有简明的税制,清晰的税率,才是税收遵从度提高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