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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和发票作废,不能马马虎虎!

2017-05-18 文章来源:普金原创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发票是企业财务人员每个月接触最多的票据,但是开发票之后总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应该作废发票还是应该开具红字发票,想必这个问题也会经常困扰战斗前线的财务人员。本文就发票作废和红字发票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梳理,大家快点get起来。
  一、发票作废
  1、即时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符合作废条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作废条件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注意事项: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二、红字发票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1)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
  其具体流程主要包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填开、《信息表》的校验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三种环节。
  步骤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步骤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步骤三:购买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需要提醒的是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1)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色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3、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1)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形(1)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情形(2)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2)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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