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载吴晨光一文《把脉固定资产入账时间的管理风险》(以下简称《吴文》)。笔者认为,《吴文》所指固定资产既包括不动产,又不包括不动产,自相矛盾;《吴文》将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说成会计中的固定资产,张冠李戴,分析如下。
《吴文》所指固定资产既包括不动产,又不包括不动产,自相矛盾。
《吴文》在第一段中写道:对于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增值税如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公告和规定,而企业在如何把握运用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务文件时,"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将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文将对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作比较系统的介绍,以飨读者。
《吴文》在第二段中写道:本文所阐述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并根据现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笔者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因此试点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该文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只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原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也不包括不动产。
《吴文》第一段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但第二段中的固定资产又不包括不动产,自相矛盾。
《吴文》将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说成会计中的固定资产,张冠李戴。
《吴文》在第二段中写道: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笔者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原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均不包括不动产,但会计中的固定资产可以包括建筑物。《吴文》将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说成会计中的固定资产,张冠李戴。
顺便说一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而且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但会计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