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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利虚开发票 入"黑榜"后悔莫及

2017-05-05 文章来源:宁旭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近日,一对年轻的夫妻匆匆走进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夫妻俩向税务人员表示,要将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额缴清,并请求税务人员将企业信息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尽快撤出。
  原来,夫妻俩自主创业开了一家小厂,主要从事塑料件、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经营业务,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小厂只能勉强维持经营。2014年11月,因贪图价格便宜,夫妻俩从一家无证经营的商户处购买了原材料,为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夫妻俩以支付票面金额6%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票面销货单位信息为上海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3.3万多元。
  但纸包不住火,不久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小厂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了夫妻俩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该厂作出补缴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由于资金紧张,收到税务处理通知后,该厂迟迟未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于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该厂信息纳入"黑名单"对外进行了公示。
  不久前,夫妻俩无意间在报上读到一则新闻,称税务机关已实施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上"黑榜"的企业不仅会被公开曝光,还将受到多个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在银行贷款、出境等多方面受限。得知这一信息后,夫妻俩再也坐不住了,立即想办法筹措款项,赶到税务机关,希望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人员能将企业信息从"黑名单"中撤出。
  虽然夫妻俩缴清了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税务人员告诉他们,由于该厂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信用救济情形,因此,按照规定,企业违法信息必须在公布满2年后,才能从公告栏中撤出。
  听了税务人员的话,夫妻俩十分懊悔,因为一时贪念,不但没给企业经营带来帮助,由于涉税违法,还使企业信用受到了损害,失去了很多发展机遇,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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