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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产权转移不必缴纳契税

2017-05-03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 涉税会计 浏览次数: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购买房屋等不动产,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可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不动产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你知道了吗?本文现予以讨论,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6日取得蟠桃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物管用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220万元,税款13.2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017年4月6日,经人民法院依法该合同因判决无效,予以撤销,已缴纳的契税能否退回?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4月6日,吉祥公司2017年1月6日取得蟠桃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物管用房发票,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后因物管用房不能出售,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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