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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务处理

2017-04-21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 涉税会计 浏览次数:

  编者按:最近,不少同学咨询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才能抵扣。现试分析如下,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
  天津发财公司和湖南吉祥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8日根据购销合同,天津发财公司给湖南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款170万元,并收取货款。2016年3月24日湖南如意公司收到该发票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2016年4月份湖南如意公司发现该发票丢失,该进项税是否不能进行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总结: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规定,自2014年6月27日起,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填报。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取消后纳税人办理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手续时,不再填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湖南如意公司收到发票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发票丢失。 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等文件的规定,湖南如意公司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可被主管税务级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被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一定期间内停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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