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假造增值税专用凭证以欺瞒别人,本身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权的人仿照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而印制在外形上足以乱真的假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以一定价格卖出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凭证的行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上述两种或任何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本文详细阐述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罪与非罪的处理。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
1、主体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实施伪造行为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权的单位,如果私自编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多印或在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的基础上重印,也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后又予以出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出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权的单位,如果出售私自编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多印,或在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的基础上重印,成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印制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性的明知,否则,行为人不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而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
3、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和数量印制以及其他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权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必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危害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其包括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和其他防伪专用品。
4、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以私刻印章、私制印版等方式,仿照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样式等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者具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自己仿造,还是从其他渠道得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在一起,形成产供销一条龙
二、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的处理的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结果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不被认为犯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司法机关可能定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一个罪认定处理。行为人实施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又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虚开、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后三罪是典型的"手段-目的"型牵连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为人达到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原则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