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谁来为资管产品增值税买单?

2017-03-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

  今年两会上,多位政协委员的提案涉及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有委员指出,对资管产品征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主体要求,而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则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且资管产品独有的运作模式使得税收成本在不同投资者间难以公平分担。不仅如此,在产品层面征税或许会引发市场波动。代表委员们呼吁,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需进一步明确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税收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去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补充通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表示,以管理人为资管产品纳税人与《信托法》、《基金法》相冲突。贺强解释道,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本质为信托关系。资管产品的资金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不能混同。而《通知》将管理人定义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将管理人自身财产与资管产品财产混同,混淆了角色定位,违背了资管行业的立业根本,与《信托法》、《基金法》相冲突。"我们认为税收法律制度应当尊重行业自身的法律制度,以免对相关行业造成冲击。"贺强表示。
  此外,从产品的角度看,资管产品(契约型)是"资金的集合",非单位或者个人,其资金所有者为投资者,投资产生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也不应将资管产品看作《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征税对象。
  贺强认为,即使要征收增值税,较为可行的路径应为在投资者端征收相应的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就其收取的产品管理费缴纳增值税。
  一方面,从产品横向对比来看,贺强指出,目前个人投资者买卖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若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会在降低资管产品收益率的同时对广大投资者造成心理冲击,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培育、市场合理定价及资源优化配置。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也认为,产品带税运营必然带来对投资者不公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表示,"产品层面的征税,不仅对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系统升级改造上形成巨大挑战,由此也会在整体行业层面产生潜在的操作风险,并可能引起一定的市场波动。"
  另一方面,资管产品的类型、结构、投资者关系等内容十分复杂,增值税很难实施。
  由此,贺强建议,对资管产品(契约型)不予征收增值税,应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取而代之。
  谢卫则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他表示,公募基金是普惠金融的代表,是普通投资者投资市场的主要通道。此次《通知》对买卖股票和债券以外的交易行为和对保本收益由免税变成了交税。意味着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市场投资的成本明显高于其自身投资市场的成本,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优化市场投资结构,考虑到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建议目前享受免税的投资品种从股票、债券进一步扩大到整个金融商品。
  戴皓认为,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需进一步明确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他建议,对保险资管产品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政策。如确实不能免征增值税,由购买资管产品的法人机构缴纳增值税,即从购买方角度去缴纳,对资管产品在产品层面所投资的各类基础金融资产的增值部分不再征收增值税。此外,由于《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保险资管行业还未对实施产品缴纳增值税形成统一的方案和操作标准,建议待政策稳定、就实际问题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后实施。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