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为文号发布。
本次修改的内容是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条款的修改: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度超过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计算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递进计算
对于以后三年的扣除计算,笔者认为可以与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雷同,采用递进扣除法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2017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按照规定计算税前扣除12%限额后,尚有10万元当年度不得扣除,则结转至2018年度计算。2018年度新发生公益性捐赠50万元,按照12%限额计算,当年度可以税前扣除限额为55万元,则在计算时,笔者认为,首先2017年度结转的1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然后计算2018年度新发生的可以准予扣除的限额为55-10=45万元,最后计算2018年度末公益性捐赠的尚未税前扣除的余额为50-45=5万元,结转2019年度的可以参与计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属于2018年度结转数。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二、税前允许计算扣除的相关规定
对于允许参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对象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这些机构不存在年度公示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假冒"的骗子,倒是需要提防。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只有在公示范围内的公益性团体才可以。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同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条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笔者认为这里的依法,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就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因此,慈善捐赠的票据需要规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其税前扣除的计算需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