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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时间管理(五):纳税申报时间

2017-02-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47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操作指引
  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均是在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实现的,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逻辑可以看出:
  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期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期已预缴税额
  本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本期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自业主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03×3%
  本期已预缴税额=完税凭证记载的税额
  本期应补税额五个决定因素中,本期销项税额、自业主收款(含未收款已发生的纳税义务)这两个因素与本期应补税额是正相关关系;本期进项税额、支付的分包款以及本期已预缴税额这三项因素与本期应补税额是负相关关系。
  在纳税期限无限长的假设下,纳税人无论如何操作,本期应补税额均为一个定数,不存在时间管理的空间。
  在纳税期限有限的现实情况中,纳税人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纳税义务,及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取得分包单位发票,合理安排预缴税款的时机,是可以降低纳税人当期缴税现金流出的。
  在不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附加税费的假设下,纳税人的缴税现金流出的具体时间没有意义,只有数量有意义,而数量是不可操控的。
  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和附加税费,缴税现金流出的时间就有意义了,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时间管理是纳税人完全可以掌控的。

 

  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增值税时间管理的基石,发票开具、税款预缴、纳税申报均应以其为参照点。
  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税法禁止未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开具发票,但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预收款,从而向业主开票的,不受其限。
  通常情况下,发票开具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果;个别情况下,发票开具又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因。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按规定预缴税款。与纳税申报一个纳税期只有一次不同,预缴税款是分次概念,一个纳税期发生几次就应该预缴几次,预缴税款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纳税义务发生之月起的6个月。
  预缴税款的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为同因之果,两者没有必然的关系,把握在同一纳税期谁先谁后都可以。
  专用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认证时间有180天之限,当月认证次月必须申报抵扣。
  进项税额进入纳税申报表,抵扣销项税额之后仍有余额的,可以无限期留抵。
  进项税额只能抵扣销项税额,不得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综合抵扣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不必区分工程项目,也不必区分业务类型(如一般计税项目部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公司一般计税方法出租不动产的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的分包款,在纳税申报时,凭取得的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可自纳税人同类计税方法工程项目的业主收款中综合扣除,不必区分工程项目。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税款,在纳税申报时,凭取得的完税凭证,可抵减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额,不必区分工程项目,也不必区分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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