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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时间管理(二):发票开具时间

2017-02-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45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span>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操作指引
  综合以上规定,将发票开具时间总结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笔者认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经营业务」与36号文所称的「应税行为」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表述方式,强调的都是业务的真实性。开具发票但业务不存在或者不真实,是定性「虚开发票」的最重要的依据。
  在实务操作中,经常有建筑业企业未收款向业主开具发票,或者实际开票金额大于收款金额,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呢?
  笔者认为,只要建筑业企业与业主有真实的业务关系,如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协议,施工过程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均属经营业务或者应税行为已发生,建筑业企业向其开具超过实际收款金额的发票不属于违规行为,但应按照发票开具金额承担纳税义务。
  业主取得专用发票的,无论是否付款以及付款金额为多少,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至于纳税人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预收工程款并据实向业主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未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的情形。
  但是,如果建筑业企业所开具发票的金额大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防止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导致的票款差异,笔者建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预收款条款的,尽量先收款再开票,或者将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平衡在一个纳税期之内,确保开票金额和实际收款金额相一致。
  第二,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发票。
  上面的第一点说的是「发票不能随意开」,这一点实际上说的是「发票应该什么时候开」,基本的答案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发生纳税义务,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
  从政策规定看,除视同销售外,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开具发票。业主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之外,应当向其开具专用发票。
  但在实务工作中,还要考虑业主索取发票的要求,有的业主已支付款项,并不要求当期向其开票。至于业主未支付款项,建筑业企业已发生纳税义务发生(如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从而向其开票的,业主接受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但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业主要求开票的,前已述及,建筑业企业向其开票不属违规,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的规定,开票之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时。
  综上:未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不得向业主开具发票;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业主提出开票要求的,可以向其开具发票,同时发生纳税义务;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业主提出开票要求的,应当向其开具发票。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否开具发票,也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需要预缴税款的,必须按规定预缴。

 

  注意事项
  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除应遵循发票开具的一般性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口径:无论是何种计税方法,开票均按照全额口径,不得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填开。
  金额:业主在支付款项时如有扣除项目(如代垫水电费、保证金、罚款等),应以扣除前金额为开票金额。扣除项目根据是否属于业主的应税范围,由其向建筑业企业开具发票或收据。
  备注栏: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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