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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业务,违约对象不同,违约金的涉税处理亦不同

2017-02-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商业折扣,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无需扣减进项税额
  市场经济,购销双方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出现无法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相应的违约责任随之产生。如果因为合同违约,产生违约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货方违约
  某单位A与购货单位B签订了1000吨的建材供货合同。合同约定:A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供应B单位数量为1000吨,价值为351000元的建材一批,合同相应的约定了违约责任。
  A单位及时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因为某种特殊原因,B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B单位向A单位支付11700元违约金作为补偿。
  A、B双方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1、A单位的账务处理:
  A单位收取了B单位违约金。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购货方因为延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应认定为价外费用,计提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规定,A单位销售货物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单位要迎合会计和税法双重规定的话,应做如下凭证:
  借:银行存款   36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营业外收入   违约金     1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销项税额  52700
  1.2、B单位的账务处理:
  B单位支付违约金,可以根据取得的A单位开出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但是B单位支付的11700元的违约金,又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取得的A单位开出的发票,作如下凭证:
  借:库存商品 300000
  营业外支出  违约金  1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进项税额 52700
  贷:银行存款  362700
  B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B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供货方违约:
  某单位A与购货单位B签订了1000吨的建材供应合同。合同约定:A单位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供应B单位数量为1000吨,价值为351000元的建材一批,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
  因为某种特殊原因,8月31日,A单位未能及时供应货物,而是于2016年9月28日才把货物供应到位。根据合同约定,B单位扣除了A单位11700元作为违约金,A单位接受处罚。
  A、B双方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1、A单位的账务处理:
  A单位因为违约,被B单位扣除货款作为违约金。有人认为该违约金属于与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有关,因此A单位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A单位应该开具销售折让发票(详见肖太寿老师文章:签订采购合同,6个控税技巧一个也不能少。链接附后)。我个人不赞同这种观点。
  (1)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而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3)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目的是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无论是销售折让、现金折扣还是商业折扣,都是销售方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主动地提出价格优惠。而合同违约金属于供货方不情愿发生的,与促销活动无关的支出,显然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不能作为折让处理。A单位少收到的款项,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只能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51000
  扣除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339300
  贷:应收账款    339300
  A单位列支营业外支出的违约金,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单位支付的该违约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扣除时,必须取得合理有效的票据方可。此类票据包括: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双方的合同协议、收据等,但不一定是发票。
  2.2、B单位的账务处理:
  B单位扣付的上述违约金,在会计准则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在税法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肖太寿老师的观点是:与销售金额和数量有关的违约金应视同平销行为处理。参考的政策是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我对上述观点也是持反对意见。B单位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收取的返还收入,而是惩罚性收入。双方合同约定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只是计算违约金的依据,而不是必要条件,不能依据上述政策。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B单位向A单位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销售方返还收入,不用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B单位扣付违约金后,只需做以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营业外收入  违约金 11700
  在支付货款时,少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即可。
  当然,B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上述违约金收入应当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总结: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是否涉及增值税,一定要看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标准:
  1、谁违约:销售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购货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属于销售方的价外费用,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2、谁收取: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商业折扣,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无需扣减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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