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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如何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2016-12-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折扣促销;
  2.买一赠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
  3.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
  4.现场展示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
  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虽然《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答:下面举出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以解释上述问题。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积分价值。
  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元(1000×5)。
  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00
  递延收益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
  贷:库存商品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5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根据笔者对积分兑换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分析,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
  1.17×0.17=867(元)。
  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
  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
  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967
  递延收益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
  贷:库存商品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5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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