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的财税差异

2016-10-19 文章来源:齐洪涛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在《政府补助的财税问题解析》一文中,主要阐述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来解析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差异。
  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
  【例1】、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执行会计准则。2014年1月1日,甲公司申请某项国家级研发补贴,对一项科技技术进行研究。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3年1月起对某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预计研究支出为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60万元。该研究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00万元(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费用、人员工资等),计划自筹资金6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40万元。研究项目结项后,研究成果归甲公司所有。2014年1月30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共补贴款项140万元,并于2014年1月31日拨付了140万元。主管部门要求甲公司只能将补贴款项用于项目研究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目于2015年12月按时结项。(假定甲企业按年确认收入和费用)
  解析:
  1、会计处理
  (1)2014年1月30日收到补贴款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40万元
  (2)2014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3)2015年确认收入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2、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140万元,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140万元,而会计上仅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甲公司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70万元(140-70)。
  2015年,会计上确认了7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而在税收上却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甲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0万元。
  【例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粮食储备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政府补助的经济业务如下(为简化分析,假定甲公司会计上按年确认收入、费用):
  (1)、2013年12月底,甲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1日启动,项目期2.5年,预计还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其中贷款1200万元,已于12月下旬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8%,贷款期2年。经审核,2014年1月,政府拨付给甲公司贴息资金72万元。
  (2)、2014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5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4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项于次年2月份支付。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解析:
  1、2014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1月,收到财政贴息资金7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2万元
  贷:递延收益      72万元
  (2)、2014年,在申报的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72+2=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3)、12月31日,确认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款=15 000×0.04=6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0万元
  税务处理:2014年,甲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72万元,对于应收的粮食保管费补贴,由于并未实际收到,不确认为当年的收入。由此可见,2014年会计上确认政府补助收入636万元,税务上仅确认72万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36-72=564万元。
  2、2015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2月10日,实际收到粮食保管费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600万元
  (2)、2015年,分配财政贴息的递延收益36万元。
  借:递延收益      3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6万元
  税务处理:2015年,甲公司不再确认财政贴息收入,对于收到的粮食保管费补贴60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会计上仅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6万元。因此,甲公司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36=564万元。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例)甲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3月、2014年10月分别从该市财政部门取得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将其全额计入当年的营业外收入,专项资金支出全部用于费用性支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研发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未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2015年,甲公司使用历年结存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进行技术项目研究开发。
  

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表           (单位万元)

年度

2009

2014年度

 当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200

100

2009年资金使用情况

40

 

2010年资金使用情况

50

 

2011年资金使用情况

10

 

2012年资金使用情况

20

 

2013年资金使用情况

30

 

2014年资金使用情况

30

40


  1、2014年度的会计处理。
  (1)、取得专项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2)、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万元
  借:管理费用                7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2、2014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4年取得的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2014年分别使用2009年、2014年的财政资金30万元和40万元用于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3)、2009年3月取得的技术研发资金200万元,到2014年底已超过60个月,其中有20万元尚未使用也未缴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2015年度的会计处理。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借:管理费用                   8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4、2015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5年使用2009年结余的财政资金2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已趣过5年,未使用也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在2014年已调增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使用时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5年使用2014年的财政资金6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4】 2014年5月,甲公司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120万元的申请。2014年6月10日,政府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120万元(同日到账)。2014年6月25日,甲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符合税法规定)。2015年12月,甲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300 万元。假定该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解析:
  1、2014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6月10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20万元
  (2)、6月25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80万元
  (3)、2014年计提折旧=480÷120×6=24(万元)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0÷ 120×6=6(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24万元
  贷:累计折旧        24万元
  借:递延收益        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万元
  (4)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会计上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未确认收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确认了6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6万元。
  另外,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80-120=360(万元),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6=6(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 2015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计提环保设备折旧48万元,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48万元
  贷:累计折旧        48万元
  借:递延收益       1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2万元
  (2)、 2015年12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累计折旧         72万元
  贷:固定资产          4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10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120-6-12=102(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2万元
  (3)税务处理。
  2015年,甲公司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收入114万元,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4万元。
  同时,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了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12=12 (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损失108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该设备转让时的计税成本=360-(18+36)=306(万元),转让所得=300-306=-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6=102(万元)。
  2016年10月15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