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很多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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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0元,月酬800元搁在上海,连城乡居民最低保障线都达不到。然而就是月酬仅800元的收入还要缴纳20%的劳务税。这种在"鹭鸶腿上剔肉、蚊子腹内刮油"的征税方式既悖税收原旨,也有违鼓励灵活就业、带薪实习、大众创业的初衷。
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是经济调节,而税收是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兼顾公平,由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将富人的一部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穷人,防止两极分化,通俗一点讲或者直白一点讲,就是通过税收实现"劫富济贫"。
现行的800元劳务税起征点,是基于1980年的国民收入制定的。当时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800元的一次性收入可谓"巨额款项"。时隔35年之后的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已经涨到了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然而劳务税起征点仍然僵尸不动,这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一方面失去了税收调节分配的原意,另一方面也伤害了他们的从业积极性。特别是2002年,国家税务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更让广大实习生又"雪上加霜"。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减,就业压力持续增大,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大学生带薪实习、毕业生自主创业既是政府应尽之责,也是减轻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然而僵尸不动的800元劳务税起征点,却像一根"绊马索"一样,牢牢地把就业创业之马束缚在马厩之中,难以奋蹄疾驰。
为了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大学生带薪实习,亟需建立劳务税起征点与个税起征点、国民收入水平协调增减的体制机制。同时鉴于大学生实习报酬低、劳动强度大的现实,建议将大学生实习、勤工俭学劳动报酬所得不纳入劳务税征收范围。
《个税法》法律级次较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但是这绝不能成为个税法与时俱进修改完善的拦路虎。当前亟需税务部门深入基层调研,广集民智民意,对劳务税起征点进行修定,形成共识和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让劳务税既能体现公平效益的征税原意,也能激活灵活就业一池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