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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州国局发布银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蓝皮书

2016-07-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前 言
  商业银行作为维系社会经济活动的金融纽带,在国民经济结构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接受严格的外部行业监管,相应的内部风险管控能力也比较强。近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金融行业的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相应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也需要及时提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整理商业银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常见的税务风险,编制银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蓝皮书(2016年版),以供纳税人在日常业务处理、会计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时参考使用。本蓝皮书共分五个章节,分别从收入类、费用类、资产类、税收优惠类及涉外业务类等,对纳税人容易出现风险的节点进行提示,并提出相应的涉税规定及风险控制建议,旨在引导纳税人提高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和税收遵从水平。
  第一篇收入篇
  一、逾期贷款和未逾期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对未逾期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未按合同利率法或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利息收入;
  2.未按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3.未对确认利息收入实现时间不同形成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4.未对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不确认收入,但税收上应按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对逾期贷款前已确认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己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实际计算逾期时间不符规定;
  2.己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会计上仍未冲减当期收入。
  对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1.实际收到利息的,未在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虽然未实际收到利息,但会计上己确认收入的,未在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在税收上同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
  ●风险控制:
  准确区分逾期贷款与未逾期贷款,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期限、日期等)或发生行为(逾期贷款利息实际收回)设置收入确认的预警提示标识。
  二、表外利息收入收回时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在表外核算的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或虽未实际收回,但会计上已恢复确认收入)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三条
  ●风险控制:
  在表外核算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预警提示标识,对已收回逾期贷款利息的情况实现自动监控,提示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手续费等其他收入错误参照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将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非利息收入(如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而取得的费用和佣金收入,包括手续费、信托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及表外业务收入等)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风险控制:
  准确区分非利息收入和利息收入,对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非利息收入不作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四、从非发行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银行持有客户提前兑付的国债,未将客户持有期间利息和银行代付的提前兑付利息之间的差额准确核算收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风险控制:
  按照客户持有期间利息、提前兑付利息,以及被动持有国债期间利息的三者关系,准确计算应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在相应年度进行申报纳税和免税备案。
  ●公式展示:
  应确认利息收入=客户持有期间利息-提前兑付利息
  五、对内部职工发放的贷款涉及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算与处理
  ●风险提示:
  对内部职工发放的贷款,未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降低利率少计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
  对内部职工提供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篇 费用篇
  六、培训、课程资料等职工教育经费归集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对培训、课程资料等职工教育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准确归集到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进行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
  ●风险控制:
  在费用管理及账务处理时设置职工教育经费的标识,按相关规定准确归集核算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限额扣除。
  七、发生租赁固定资产业务的摊销、扣除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或租出固定资产的有关资产摊销、费用扣除的税收处理,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未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经营租赁费支出扣除,未按照规定就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风险控制:
  按照会计相关规定,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或系统中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费用或支出的扣除。
  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否符合条件
  ●风险提示:
  将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风险控制:
  对捐赠支出做好区分管理和核算,准确归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九、罚款、罚金、滞纳金等支出的纳税调整
  ●风险提示:
  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等商业性违约金未在税前扣除或未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风险控制:
  准确区分行政类罚款、滞纳金支出与商业性罚款、违约金等支出,对不同类型的罚款、违约金等性质的支出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等商业性违约金需要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十、或有事项的预计损失税前扣除处理
  ●风险提示:
  或有事项(商业票据背书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预计的损失未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风险控制:
  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做好或有事项预计损失的提示标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就预计损失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在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后,进行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处理。
  十一、水、电、能源等费用未取得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的处理
  ●风险提示:
  部分银行网点与其他单位租赁同一物业办公,未取得业主开具的水、电、能源等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而税前列支水、电、能源等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风险控制:
  对于水、电、能源等费用,应以业主开具有效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未取得有效凭据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进行调增处理。
  第三篇 资产篇
  十二、将超出税法规定计提标准的资产作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数
  ●风险提示:
  将超出税法规定计提标准的资产作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数,并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一条
  ●风险控制: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通过增加提示标识等方式,准确区分归集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
  十三、正常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处理
  ●风险提示:
  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中,除了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按照四级分类相应比例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外,正常类贷款部分却错误参照一般性贷款损失准备金规定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风险控制: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注意按照税法规定范围,准确归集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并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做好贷款风险分类,按照对应比例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四、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处理
  ●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的满足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包括在纳税申报表没有反映不征税收入形成成本部分不计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折旧、摊销不予扣除的调整情况)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风险控制:
  根据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及其支出应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产生的折旧,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十五、房屋等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
  对发生房屋等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并符合改扩建、大修理等条件的,未按照税法规定,未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成本),或未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公告)
  ●风险控制
  在发生装修费用支出时,做好费用的使用对象(是否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已足额提取等)、费用用途(是否用于改变固定资产结构,能否延长使用年限等)、支出的规模等方面的专项管理,保证装修费用支出在税前准确列支。
  第四篇 税收优惠篇
  十六.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归集不合理的情况?
  ●风险提示:
  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了未有明细的研发费用支出、已完成研发后发生的后续费用、支付外单位的所有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津贴等支出重复计入研发费用等归集不合理的情况,以及将应当资本化处理的开发支出作为研究支出仍然进行费用化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适用于2015年及以前年度汇算清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适用于2015年及以前年度汇算清缴)
  ●风险控制
  加强税务管理部门与研发部门的沟通,注意区分理解新旧文件规定差异,做好研发费的归集和账务处理,准确使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七.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没有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未做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风险控制:
  在审批和发放贷款时,对贷款人身份进行调查和确认,对符合农户资格的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或在系统中设立标识进行区别处理,保留好农户小额贷款明细,以便留存备查。
  第五篇 涉外业务篇
  十八.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给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利息、或其他所得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发生海外代付业务,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未及时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金融机构向国外软件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未及时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风险控制:
  建议金融机构业务部门与计财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传递涉外业务处理情况,计财部门定时跟踪涉外业务及会计科目的数据动态,及时进行非居民企业利息等收入的代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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